·请各校老师登陆后更改所有密码  9-20
·热烈庆祝第二十二个教师节  9-6
·热烈祝贺一机、北重中小学校移交  9-6
·青山区教育局召开“庆祝建党85周  7-4

 学生成绩查询
 学校招生录入查询
 青山区教育局公文传输
教育专题

·包四中 ·包五中
·四职高 ·包36中
·包45中 ·包48中
·内科大附中 ·电三中
·文小 ·哈小
·光小 ·富小
·民小 ·南小
·青小 ·南开
·赵小 ·武小
·昌小 ·一机一中
·一机二中 ·一机一小
·一机二小 ·一机三小
·一机四小 ·一机五小
·一机七小 ·一机八小
·北重一中 ·北重二中
·北重三中 ·北重四中
·北重五中 ·北重一小
·北重二小 ·北重四小
·北重六小 ·二○二中学
·二○二小学 ·科技少年宫
·民族幼儿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 正文
| 网站首页 | 公告公示 | 政策法规 | 师资培训 | 中考信息 | 考试说明 |
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07-12-25 14:03:22 浏览次数: 作者:

1990527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821内蒙古自 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2925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的决定,19933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族妇女在社会主义中的作用,保护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共和国婚法》、《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居住和进入本市的妇女和14财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在本市行下簪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

市和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维护妇女如鱼得水童合法权益协调委员会。

各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委员会,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协助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解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的意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劳动、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

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本条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制止或者是检举揭发。受侵害的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事务中的作用,采取有力措施为妇女参政创造条件。

第八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行业、工种、岗位和专业、在招工、招生、评定职称、毕业生分配和培养使用干部工作中,任何单位不得附加限制妇女的条件。

在调劳动组织时,对男女职工应当同等对待,不得附加限制妇女的妇条件。

各行各业均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时,应当尊重妇女享有分配住房的平等权利。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包括合资、独资、合作、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自沤区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和保健的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做工;不得生产、销售危害儿童身心做工;不得生产、销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食品、药物、用品和玩具;

不得向儿童提供不健康和暴力视、听、音像制品及读物。

第十一条 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拐卖妇女;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强迫妇女卖淫;

(三)引诱、强迫妇女以色情牟利;

(四)利用职权或者收养的从属关系侮辱、猥亵妇女。

第十二条 依法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禁止转亲、换亲和收养童养媳。禁止利用迷信、宗教、宗族关系或者以欺骗、胁迫手段包办、买卖婚和其他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在终止恋爱关系或者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进行逼婚或者报复,禁止以谈恋爱等手段玩弄、侮辱妇女。

第十四条 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通奸、姘居、破坏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 妇女在家庭中地位同男子平等,禁止虐待妇女,不得歧视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协议不成的,儿童利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七条 父母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双亡或者无能力抚养时,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承担抚养任务。对无人抚养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负责抚养。

夫妻在处理婚姻纠纷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借故对子女不履行抚养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 ,一方不得擅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第十八条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及其他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得溺婴、遗弃或者买卖儿童,不得虐待、歧视残疾儿童。

第十九条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儿童辍学、做工或者从呈有害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教师、保育员,不得侮骂和体罚儿童,不得克扣、挪用、侵占儿童的伙食、福利、教育经费和其他专用物资。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或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罚的,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对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苏木、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包头市残疾人保护条例
下一篇:没有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公告公示 | 政策法规 | 师资培训 | 中考信息 | 考试说明

 
版权归包头市青山区教育局所有 主办:包头市青山区教育局 / 邮 编:014030 / 技术支持:派司网络
访问量:

蒙·网警150202000091